档案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
发布者:黄凯发布时间:2019-11-10浏览次数:242

为认真贯彻国家、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,加强管理工作,明确安全工作职责,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令、制度,按照学校的要求,做好安全教育工作,严格执行安全制度。

二、存放档案必须配置铁质档案柜。实现档案库房、阅档室、办公室“三分开”。

三、做好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鼠、防虫、防尘、防光、防磁等安全措施,经常进行安全防护设施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,做到万无一失。

四、严禁在档案库房、阅档室吸烟,严禁放置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。工作人员离开时要关好门窗、切断电源。

五、档案工作中形成的须销毁材料不得乱扔、乱放,要集中保管,统一销毁。

六、发生事故时,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组织抢救,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及有关单位,参加事故调查分析,并落实防范措施。

七、每一位档案人员都是安全责任人,应对安全工作负责。对因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制度、忽视安全工作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危害人身安全的,应承担相关责任。

八、严格执行国家、省(市)以及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