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物档案的收集、管理,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实施办法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《贵州大学档案工作条例》《贵州大学档案工作立卷规范》等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,是指以物质实体为载体,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对外服务、社会交往、校园生活等活动中形成的,能够反映学校发展历史面貌,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特定物品及其配套的声像、文字材料;学校根据情况征集、征购的文物、文献、陈列品等及其配套的声像、文字材料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
第三条 学校对实物档案实行“集中管理、分级保管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档案损坏、私存或转送他人。
第四条 档案馆(校史馆)是实物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做好馆藏档案的保护管理、陈列利用和进馆档案的接收、管理;负责组织对全校实物档案的登记、归档、统计、检查和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是实物档案的归档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,负责按要求做好应向档案馆(校史馆)移交的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归档工作;负责本单位所管实物档案的接收、登记、保管、建账统计、维护利用等工作,并按要求及时向档案馆(校史馆)登记备案。
第三章 归档范围
第六条 归档范围和分类
根据学校实物档案的内容构成和形成特点,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分类如下:
(一)文物、校史(SW11)
1. 经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等认定过的文物;搬迁校区仪器设备,能够反映学校教学、科研等活动的有保存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等。
2. 反映记录学校发展历史轨迹、历史面貌的建筑、碑石、牌匾等。
3. 学校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各类证件、票据等。
4. 与学校或学校重大事件有关的书信、文件、名录、宣传资料等。
5. 学校历史上教师教学、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教案、讲义,教师代表性的著作、教材,名人日记、手稿、书信、印信等。
6. 学校及合并院校不同历史时期的徽章、印信等。
7. 其他与学校历史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实物。
(二)荣誉类(SW12)
学校各单位及师生获得的各级各类证书、奖状,荣誉册、光荣册,奖杯,奖章,奖牌、匾,锦旗及其他。
(三)纪念品、礼品等类(SW13)
校庆、校际交流、外事活动等重要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或获赠的纪念品、礼品等,如纪念杯、盘、章,纪念册,字画、题词、题字,雕塑,花瓶,产品、样品及其他(如票证、笔筒、旗等其他纪念品)。
(四)印信类(SW14)
学校及各单位在各历史时期使用过的,由于机构变更、撤消、合并或老旧等原因,现已废止的印章,院、校长签名章等。
(五)其他(SW15)
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实物。
第七条 学校各类实物档案原则上由档案馆(校史馆)集中统一保管。不便于移动或馆藏的实物档案,或二级单位建有专门陈列室(馆、柜)管理且条件更有利于实物档案保管、维护的,经向档案馆报备登记后,由二级单位负责保管。
所有实物档案(含二级单位保管的实物档案)均应按要求向档案馆(校史馆)进行逻辑归档,即电子归档。
第四章 档案整理与归档
第八条 档案收集与整理
(一)凡是学校及各单位形成、获得、接受或者征集(购)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实物档案均应收集齐全,整理归档。
(二)归档的实物档案应保持整洁、无破损,可按照实物的特性进行整理、修裱、清理,但不能损伤档案或对档案造成不良影响。
(三)实物档案按《贵州大学实物档案分类表》(见附件1)中的分类按件进行整理,一物一件,一件一号一条目。不同年度、不同类别的档案,分别从1开始编制流水件号。
(四)实物档案一般需附相应文件、文字说明等,如印章需附印章的启用文件、停用文件,校史、文物、纪念品、礼品等应附其介绍、背景信息等文字说明。整理时,实物档案所附文件、文字说明等,应与对应的实物档案一起作为1件,不单独分件。
(五)实物档案的归档电子文件一般为实物档案的扫描件或实物拍摄照片,其中立体实物档案,应为立体扫描或多角度照片。整理时,须做好相应电子文件的采集或拍摄。移交的电子文件要端正、清晰,不歪不扭,电子照片格式为JPG(或PNG,TIF),不低于3MB或300dpi。实物档案归档电子文件与对应的实物档案、相应文件、文字说明为1件,不单独分件。
(六)因实物档案载体的特异性,在整理时,可将归档章盖在文字说明等纸质档案右上角,档案录入审核后按项填写归档章内容。
第九条 编目与系统录入
(一)不论是移交学校档案馆(校史馆)集中管理,还是由二级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实物档案,均须按类别分别编制目录,并按要求录入档案管理系统、提交审核、逻辑归档。
(二)录入系统时,须按要求逐项录入、上传。其中,实物档案的扫描件或照片、所附文件、文字说明等,应作为实物档案电子件归档。实物档案与其他综合档案、声像档案等有关联的,应建立该实物档案与其他档案间的互见号。注:互见号是指与本件实物档案相关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,如声像档案、文书档案的档号等。
第十条 归档要求和时间
(一)每年常规产生且体积较小、容易保存的实物档案,于次年5月31日前归档;其他实物档案,可按季度归档或随时归档。
(二)录入审核过关后,按照管理级别,应向档案馆(校史馆)移交的,须将实物档案及其文字说明、档案目录(从档案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三份)等一起向档案馆归档;印信类实物档案归档时,还应附印模一式两份。二级单位自己管理的实物档案,须提交不向档案馆移交的文字说明、档案备案表、档案清册等。
(三)进馆档案,在经档案馆(校史馆)验收核对后,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,各持一份备查。
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保护
第十一条 建立实物档案管理台账。各二级管理单位须建立本单位管理的实物档案台账,及时更新台账并向档案馆报备;档案馆要建立全校实物档案台账,做好所管实物档案台账管理及各单位台账的汇总管理。
第十二条 实物档案一般应专库或专柜陈列保管。库房或陈列室要定期进行检查、核对,保持整洁,做到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鼠、防盗、防光、防虫、防水,确保实物档案完好无损。
第十三条 入库档案,应按一定的排列顺序进行排架,便于查找利用;入库但不能入柜入架的档案,应做好防护、标记工作。存放于陈列室(柜)的档案,应做到档案与标识一一对应,展陈美观,便于展示参观。
第十四条 无法入库或在室外展陈的实物档案,管理单位应根据档案的特性采取相应保护措施,做好档案的保管维护工作,履行定期检查制度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。
第六章 档案利用
第十五条 实物档案是学校档案和文化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发展变化的历史见证,具有较高的保存和利用价值及良好的社会教育功能,应根据情况善加利用。
第十六条 档案馆(校史馆)和各二级管理单位须做好实物档案的宣传、利用工作,并视情况开展实物档案库房、专题展室(厅)、陈列室等的对外开放工作。
第十七条 利用实物档案,必须根据档案类别和使用权限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。档案馆(校史馆)馆藏的实物档案,以利用档案照片或到馆利用为主,原则上不外借。如展出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,须按下列要求办理。
(一)须提交出借申请,说明情况,经档案馆(校史馆)审批后,方能借出。此外,特殊情况下,还须取得归档单位或档案所有人的同意;校外出借的,还须经由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(二)借出单位须签订实物档案出借协议,协议书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第十八条 归还实物档案时,应仔细进行检查清点,核查无误后方可上架或签字注销、入库。
第十九条 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实物档案作展出、宣传及开发利用、编制衍生品等时,均须注明档案出处。
第七章 其他
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提高实物档案归档意识,认真落实实物档案备案登记制度,如若发现漏登、错登等情况,应及时补正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师生员工、校友等将属于个人所有的实物档案向学校档案馆捐赠。
第二十二条 对有逾期不归还或遗失、损坏档案的,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,并按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实物档案损坏和丢失的,应负责赔偿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;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,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(校史馆)负责修订或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1:
贵州大学实物档案分类表
序号 | 分类号 | 内容 | 归档单位 | 备注 | |
1 | SW11(文物、校史) | SW11-1 | 文物、搬迁校区及报废仪器设备等 |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 | 可联系档案馆直接移交或捐赠 |
2 | SW11-2 | 建筑碑石、牌匾等 | |||
3 | SW11-3 | 证件、票据 | |||
4 | SW11-4 | 书信、文件、名录、宣传资料等 | |||
5 | SW11-5 | 教案、讲义、手稿、书籍 | |||
6 | SW11-6 | 徽章 | |||
7 | SW11-7 | 其他 | |||
8 | SW12 (荣誉类) | SW12-1 | 荣誉证书、奖状 |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 |
|
9 | SW12-2 | 荣誉册、光荣册 | |||
10 | SW12-3 | 奖杯 | |||
11 | SW12-4 | 奖章 | |||
12 | SW12-5 | 奖牌、匾 | |||
13 | SW12-6 | 锦旗 | |||
14 | SW12-7 | 其他 | |||
15 | SW13 (纪念品、礼品类) | SW13-1 | 纪念杯、盘、章 | 学校各单位,校办、对外合作处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为重点归档单位 |
|
16 | SW13-2 | 纪念册 | |||
17 | SW13-3 | 字画、题词、题字 | |||
18 | SW13-4 | 雕塑 |
| ||
19 | SW13-5 | 花瓶 | |||
20 | SW13-6 | 产品、样品 | |||
21 | SW13-7 | 票证、笔筒、旗等其他纪念品 | |||
22 | SW14 (印信类) | SW14 | 印章、印模、徽标等 | 学校各单位,校办为重点归档单位 |
|
23 | SW15 (其他类) | SW15 | 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实物 |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