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大学档案保密规定
为保守档案机密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档案工作人员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,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,忠于职守,增强保密意识,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工作。
二、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学校有关档案保密规定,不得擅自传播档案有关内容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(校史馆)。
三、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、管理和利用制度,认真履行登记、签字手续。借出档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归还,妥善保管,严禁转借他人。
四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摘抄、传播密级档案内容,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;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;携带秘密档案、资料外出工作时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;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情况;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、资料。
五、接待查档和归档人员,一般应在工作室或办公室。库房重地,未经同意,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入内。
六、在档案提供利用服务中,如需复印档案原件,必须由提供档案的工作人员复印。
七、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有密级的档案,须履行审批手续,经有关领导批准,并妥善保管好摘抄记录和复制件。查阅、使用时要严格控制范围,无关人员不得翻阅、传阅。使用完后,摘抄记录和复制件须交回档案馆(校史馆)销毁。
八、档案材料利用或整理完毕后,应及时入柜,不得随便堆放。
九、档案的密级由归档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确定,档案馆(校史馆)进行复核。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》和有关法规办理。
十、销毁档案材料,需经过鉴定、登记造册,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,由两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销。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销毁档案材料。
十一、保管档案专职人员出境,应经批准机关审查,且不得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出境。
十二、单位和档案馆(校史馆)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,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,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。
十三、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档案利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,造成档案损坏、丢失等,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,并给予处罚。